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和《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青学位办〔2017〕4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需求为导向、激发办学活力,优化学科结构,提高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为主线,在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范围内,通过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以满足国家和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全面深入分析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二)特色发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突出重点、强化优势、巩固特色,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内涵建设。
(三)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要以学校现有学科的发展现状(包括生源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导师队伍质量等)为基础,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
(四)有序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评估,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强制相结合的基础上,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的推进。
三、调整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三)学位授权点可在以下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 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 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 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 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四、建立学位授权点预警机制
对质量不高、社会需求不旺盛、师资力量不足等原因的学位授权点实施预警。当学位授权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列为学校“预警学位授权点”:
(一)学位论文质量。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中有2次抽检均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或累计3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二)生源状况。连续2年一志愿报录比列不足招生指标1/4的学位授权点。
(三)导师队伍情况。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任导师数量不足3人、博士学位授权点专任导师数量不足5人。
(四)学位授权点评估情况。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或专项评估中,被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限期整改”等次者;或者在校内自我诊断式评估中被外单位同行专家建议为“不合格”等次的。
列为预警学位授权点的,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削减招生计划,由学院组织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五、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程序
(一)学位授权点的撤销
1.学校公布预警学位授权点名单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或预警学位授权点在1年整改期满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学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预警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对于撤销的学位授权点,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有限期内停止招生,在3年内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后完全撤销授权,对仍未毕业的研究生由学校转到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3.对因撤销而空缺出的学位授权点名额,由学校在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时统筹考虑使用。
4.学校须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在学校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二)学位授权点的增列
申请增列学位的授权点必须满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1.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2.拟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提交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送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须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在学校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后报青海省学位委员会。
六、其他事项
1.学位授权点撤销与增列专家评审会按一级学科组织,如没有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该一级学科下的所有授权二级学科均须参加评审。评审会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达到或超过2/3的评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评审。
2.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3.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4.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有申请撤销、增列的授权点于每年12月前报送相关材料至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相关工作并于次年7月前将授权点动态调整情况报送青海省学位委员会。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