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文件
青发〔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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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
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7月3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快青海教育现代化发展,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兴教,以教师质量提升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教育和教师工作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师培养培训,解决突出问题,补齐发展短板,努力争先创优,建设新时代扎根高原、富有理想、充满情怀、德才兼备、引领青海教育改革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2.基本原则
——确保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牢牢掌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强化保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战略领域,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作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
——突显师德。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民族团结的践行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深化改革。抓住关键环节,优化顶层设计,推动实践探索,破解发展瓶颈,把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作为突破口,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分类施策。立足省情教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重视专业发展,培养一批教师;加大资源供给,补充一批教师;创新体制机制,激活一批教师;优化队伍结构,调配一批教师;强化质量兴教,提升一批教师。
3.目标任务。经过5年左右努力,全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进一步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和待遇提升保障机制,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学前和中职教师数量不足、高校教师创新能力不强、教育教学和育人水平不高等问题,建立完善教师培训、考核、评估、奖惩机制,使全省教师队伍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基本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
到2035年,以教师质量提升教学质量体制机制全面形成,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培养出众多根植青海大地、拥有广阔视野、创造优异业绩、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教师。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高效,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教师主动适应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尊师重教蔚然成风,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热心从教,广大教师安心从教、舒心从教、终身从教,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举措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4.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抓好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优秀党员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定期开展教师党支部书记轮训。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加强党员教师日常管理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教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做好在优秀教师、新入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抓牢做细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完善省级领导联系高校制度和上讲台制度,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上讲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培训计划,鼓励高校选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五老”人员从事思想政治或党务工作。探索建立高校优秀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留校担任专职辅导员的选拔机制。鼓励高校选聘校内名师、选拔优秀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配齐建强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兼职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落实高校领导干部与教学科研一线专任教师普遍谈心、中青年教师“三联四进一挂”等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教师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增强价值判断、选择、塑造能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广大教师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新青海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热爱祖国、扎根高原、奉献青海。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强化教师社会实践参与,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省情、社情、民情,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注重新入职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源源不断培育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的青年教师生力军。引导广大青年教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做立鸿鹄之志的奋斗者,求真学问、练真本领,成为知行合一的实干家。
6.弘扬优良师德师风。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的德育建设机制,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激励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把职业道德、职业理想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推动教师成为“四个引路人”。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发掘师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楷模,形成强大正能量。严格执行教师职业规范,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7.开展“四爱三有”主题教育。倡导全省教师结合党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开展“四爱三有”主题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热爱领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青海,争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人民教师。健全学习机制,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将“四爱三有”教育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教育中。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振兴教师教育,强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8.建强做优教师教育基础。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创新教师教育模式,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筑牢青海教师教育根基。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师范院校和师范类专业发展投入增长机制,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落实师范院校建设标准和师范类专业办学标准,加快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教师教育发展,提升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健全以青海师范大学为主体、青海民族大学协同培养、相关职业院校为补充的符合青海教育事业未来发展需要的教师教育体系。注重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衔接,将青海师范大学城西校区建设成为教育教学研究、教育质量监测、教师培训为一体的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依托现有资源,在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有机整合教研、装备、电教、培训等部门,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强化地方政府、高等院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提升教师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师范专业认证,通过卓越教师培养,引领和带动一批示范性师范专业教育基地建设。
强化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保证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学的情况下,高校聘任中小学、幼儿园名师为兼职教师的比例不少于教育类课程教学教师总人数的20%,建立高校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双导师”制。高校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的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须有累计至少1年到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经历,确保师范生培养融入基础教育一线教学实际。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须到师范生培养院校开办专题系列讲座,每学年不少于30个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正高级教师年度考核的必要条件。
9.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逐步将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到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高至本科,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高到研究生。优化师范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安排教学内容和课程,以实践为导向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强化“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和普通话”等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加强教育实践指导,确保师范生见习、实习等教学实践不少于半年。加强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小学全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合作办学或人才引进等方式,聘请省外优秀中小学校教学名师和校长来青任教,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质量与学校管理水平。
完善以省、市(州)为主,县(市、区、行委)为辅的教师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明确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学校四级培训责任,到2022年,建成省、市(州)、县三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转变培训方式,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的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改进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教育教学一线实际,组织高质量的培训,使教师潜心钻研教学,切实提升教学水平。推行培训自主选学,实行培训学分管理,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加强专业培训队伍建设。开展基础教育非师范专业新入职教师岗前专项培训。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加大中小学校长特别是农牧区基层中小学校校长培训力度,提升校长规范办学、科学办学、依法治校能力,建设一批高质量优质中小学校。建立中小学校长后备人才库,加强中小学校长选拔、培养工作。开设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培训班,择优选派到发达地区学校挂职锻炼或研修访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视野开阔、治校有方、满足青海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校长队伍。
10.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实施《青海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全面优化乡村教师学科结构、整体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进一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青年投身基础教育事业,健全省内定向公费师范生培养机制,按照“州来州去”的原则,为六州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藏汉双语理科骨干教师、小学全科及音体美等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拓展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配备渠道;按照“县来县去”的原则,为东部地区乡村学校培养小学全科及紧缺学科专业教师。定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限调整为8年,年度培养总规模不低于400人,招生培养计划和专业依据基础教育发展需求实行动态调整,强化扎根本土的乡村骨干教师培养。探索建立高中起点零基础音体美等紧缺学科师范专业3年制专科招生培养工作机制。通过短期集中、乡村教师访名校、送教下乡、转学科培训、跟岗研修和网络研修等形式,持续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在做好公需课程培训基础上,实现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目标,大力提升乡村教师综合育人能力。积极开展双语教师培训,提高学科教学能力和水平。
11.加强高素质善保教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师范院校学前专业建设,培养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幼儿为本、才艺兼备、擅长保教的高水平幼儿园教师。创新培养模式,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建立政府、高校、幼儿园协同培养教师的机制,鼓励优质幼儿园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培养,建设一批长期稳定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实践基地。优化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科学开设儿童发展、保育活动、教育活动类课程,强化实践性课程,培养学前教育师范生综合能力。加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能培训,鼓励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加大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重点向农牧区、双语幼儿园倾斜,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保教水平。依托高等学校和优质幼儿园,重点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幼儿园教师。合理保持幼儿园教师男女比例,注重男性幼儿园教师培养招录。按照1∶15省级学前教育师生比配置标准,建立省级财政政府购买学前教育岗位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实现全覆盖。确保到2035年,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师生比配置标准足额配齐学前教师。各级政府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足额足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应依照全省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三)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2.加强高素质双师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开展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等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推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交流合作,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机制,落实职业院校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度,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鼓励和扶持企业优秀技术能手在学校设立大师工作室,承担产学研合作和学生培养任务。依托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人才工程,加大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到2020年,中、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双师型”比例分别达40%和50%以上。
13.加强高素质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推进一流学科建设,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重大人才项目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青海大学人才高地试点”等项目,着力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团队。搭建高校教师发展平台,强化高校教师教学、教研交流,开展教学研修和竞赛活动,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着力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强高校教师发展中心和院系教研室建设,建立完善传帮带机制,强化教师梯队建设,优化教师结构。建立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和单位挂职锻炼工作机制,提升高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持续开展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工作,重视青年教师发展,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创新能力,为培养本土创新型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提供生力军。高校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中要突出教书育人,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整体推进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畅通专职教师专业成长和事业发展渠道。
(四)深化教师管理改革,强化体制机制建设
14.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坚持“省级统筹、市(州)调剂、以县(市、区、行委)为主、动态调配”原则,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大教师编制省级统筹力度,建立完善市(州)、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机制,盘活现有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增加教师编制总量,优先保证教育发展需要。下放编制调整权限,根据学生数变化,建立“县域编制总量内一年一调,市(州)域按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统筹后三年一调”的动态调整机制。编制调整向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倾斜。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统筹安排500名青南支教周转编制,进一步深化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教育工作。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凡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15.教师资源配置向基层学校倾斜。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推进学区(乡镇)内学科走教制度,根据实际制定相应补贴标准。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完善“特岗计划”相关政策,扩大实施规模,将国家“特岗计划”作为全省农牧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的主要渠道,实现“当年招聘、当年纳编”。积极发挥省内公费师范生作用,培育“一专多能”型和紧缺学科教师,满足农牧区教师补充需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16.健全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资格考试政策,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加强省级统筹规划、严格标准、规范考录工作,健全“省定标准、市(州)考招”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机制。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为全省学校配置合格师资,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质量。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和资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办学治校活力。规范中小学校教师管理,严禁擅自从学校长期抽调、借调教师。在中小学教师招聘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音体美、心理学、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招聘。
17.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按照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高级中学3∶4∶3、初级中学2.5∶4.5∶3、小学1.2∶5.8∶3、幼儿园0.5∶4∶5.5的目标要求,落实中小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标准。适当提高中小学教科研等单位中高级岗位比例设置标准。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探索在乡村学校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机制,畅通教师成长通道和个人发展空间。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聘任后“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将在城镇中小学任教以来须有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含1年)任教支教经历作为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明确中小学校参与师范生培养、接纳师范生见习实习的责任与义务。设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在师范生培养单位参与师范生培养累计1年以上的申报条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逐步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人社部门实行岗位总量控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等情况动态管理、统筹使用,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加强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加强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督促提高素质能力,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科学设置校长职级,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
18.深化职业院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参照国家职业院校师生比标准,适时制定青海省职业院校教师配备标准,核定职业院校教职工岗位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设立政府购买职业院校岗位服务专项经费,采取省、市(州)财政和高职院校按比例分担方式,对紧缺的专业课教师、实习实训教师和其他教辅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建立职业院校急需专业教师和紧缺人才补充机制,加快解决职业教育教师短缺、水平不高问题。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将行业、企业的从业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院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兼职教师特聘岗位,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完善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教师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深化职业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制定符合职业院校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对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的高职院校,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9.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实行高等学校人员总量管理,对高校内设机构、处科级职数和人员编制,在高校现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自主配备,备案管理。严把高等学校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核。将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教育实习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高等学校要加大聘用具有其他学校学习工作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不断优化教师结构,增强队伍活力。高等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鼓励高校设立终身教职、荣誉教职制度,灵活管理退休年限,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个人意愿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行高校管理人员职员晋升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试点,打通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重视辅导员专业发展,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全面下放高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对高校自主评审、评聘事中、事后的工作指导和监管。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健全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推行教学、科研等分类评价,倡导教学、科研评价同等权重,提高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业绩在评审中的权重。发挥教学名师示范效应,省级教学名师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社科奖项等在职称评聘方面享有同等权重。突出高校教师教育教学业绩和师德考核,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从事师范教育的教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任职以来在基础教育学校累计从事1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的经历。
20.健全教师发展支援帮扶和交流合作机制。坚持把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作为深化教育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的重要任务。强化省级统筹,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深化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团队式教学支教和教研支教,帮助青南地区提升一批学校、带出一批教师、培养一批教研骨干。鼓励各市(州)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省市支持下,组织学校与内地高水平学校建立结对关系,通过业务培训、教师支教、挂职锻炼,以及开展教育教学交流、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等方式,学习发达地区和先进学校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经验做法,推动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争取援青省市和对口支援高校支持,采取教师支教、一对一顶岗、团队式帮学等方式,提升职业院校教师业务水平。巩固完善本科高校团队式帮扶机制,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促进教学科研内涵式发展。
(五)提升地位待遇保障,强化社会共同参与
21.明确教师的特殊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抓紧抓牢抓实,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22.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中小学教师与公务员工资以及规范性津补贴等实际收入同步调整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健全科学的中小学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提高班主任、教师超课时等津贴标准,按照学生数与班级数相结合的方式核算到校,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建立并落实教师每年一次全面体检制度、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知名专家为乡村教师下乡巡诊制度。推行优秀教师外出疗养制度,鼓励各地每年遴选贡献突出的优秀教师外出疗养。鼓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落实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
23.提高艰苦地区教师生活待遇水平。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提高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拉开档次,充分体现“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不断提升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完善基层中小学校新入职教师学费奖补政策,对签约五类及以上地区8年及以上年限、非省内定向公费师范生的新任教师,依据服务年限予以特殊分层奖补。按照普通专科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及音乐、美术专科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及音乐、美术本科生每年12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15000元的标准,连续奖补6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对服务年限未满8年的,将追缴全部已发放资金。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切实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将教师活动中心、食堂、生活设施和学校周边水电路改造建设等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整体建设规划,优化乡村教师发展环境。在组织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鼓励乡村青年教师扎根基层、潜心育人。
24.完善职业院校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体现以技能提升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职业院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职业院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搞活分配,重点向双师型教师、特殊工种教师等关键岗位倾斜。职业院校依法取得的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鼓励职业院校通过发展校办产业提高教师待遇,校办产业年度利润的50%可用于提高教师工资和教育教学奖励。
25.推进高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完善高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支持高校实行符合自身特点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形成多劳多得、优酬优绩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完善适应青海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
26.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须聘用具有国家规定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完善教师争议处理机制。
27.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建立和规范教师表彰项目,做好特级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师、优秀乡村教师等评选,激励引导广大教师立德修身、潜心育人、奉献青海。完善名优教师评选表彰体系,为教师搭建阶梯式专业成长平台。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奖励表彰,构建与省级评选项目相衔接的荣誉体系,建立荣誉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机制。选树优秀教师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教师职业的神圣感和荣誉感。对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教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省内凭相关证明或证件,享受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绿色通道和国有旅游景区(点)半价优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推行中国特色大学章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积极帮助解决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让教师有归属感、成就感、幸福感。
三、政策保障
28.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组织领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发展上优先考虑,工作上优先支持,投入上优先保障,不断增强深化青海教育和教师工作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符合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加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9.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完善支出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增加教师总量、提升教师质量、加快优秀教师培养最薄弱、最紧迫的环节,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加大教师教育投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严格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0.强化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更是广大教师安心执教、潜心育人的坚强依靠。要切实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实行党委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由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住建等部门组成的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制订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不断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与发展。建立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高等院校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市州及高校办学水平评估、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