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6-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建设目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的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及《青海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7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财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审计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青海师范大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校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规划。

第三条学校专项资金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和青海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新校区建设经费、科研经费、思想政治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学生就业创业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规划安排坚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促优、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根据校党委“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凡项目申报、资金规划及资金调整事宜,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正式下发文件后,方能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审批建设单位申报的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计划、开支范围及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依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审核项目资金支出,按使用计划和开支范围审批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是专项经费审批的第一责任单位。专项经费下达后,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与本部门所分管的其它专项和部门经费混用,要对每笔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全责。

3.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及时掌握专项资金招标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季度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4.负责审核、汇总专项经费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审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5.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6.负责各归口专项推进工作和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部门工作目标,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超前谋划”原则,对本单位3—5年内拟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建设好3-5年的项目库,按年度不断滚动补充更新项目库,细化项目支出。

2.负责每年年终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后三年项目库和下一年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预算在次年元月十日之前上报财务处。

3.负责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与其它专项资金和本部门经费混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4.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考核、督促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向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审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5.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6.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7.负责本部门专项推进工作,对本部门所申报的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的预算、组织实施、预期效益,设备购置的合理性、使用率、重复购置、资金是否按进度形成有效支出、建设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方面负有管理责任。

第九条财务处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负责建设项目经费的组织和落实,负责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按专项立项部门要求,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3.负责编制学校专项经费总预算、年度预算、总决算;负责各类专项的资金监管、总体推进和资金的支出进度,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1.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外),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2.项目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并严格按下达资金计划的进度和用途使用资金,负责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总结,负责报送项目年度决算材料。

3.负责承担项目的推进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内容及专项资金使用按时完成。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为:

1.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学水平评估、特色发展项目专项归口学科建设办公室;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它实验室建设专项归口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3.专业建设专项、课程和教材建设专项、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

4.人才引进、学历提升专项和干部队伍建设专项归口组织(人事)部;

5.信息化建设专项归口网络管理中心;

6.图书建设专项归口图书馆;

7.节能改造、房屋修缮、房屋租赁专项归口后勤管理处;

8.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专项归口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

9.大型会议专项归口校办公室;

10.消防设施、安全保卫项目专项归口保卫处;

11.思想政治建设专项归口宣传部;

12.其他专项归口财务处;

13.如学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2.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3.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4.“项目库”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5.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上级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在项目建设单位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级层面的项目论证会。

1.根据学校建设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资金的预算及主要用途、项目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项目预期效益,各类仪器设备购置的合理性、使用率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论证。

2.依照建设内容的轻重缓急,对各单位拟建设项目逐一审核、排序后,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后报发展规划处,纳入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批准建设的项目,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做好建设准备。

第十四条申报校内专项经费,由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告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内容、当年经费情况,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专家论证排序,确定当年度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申请书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需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十八条经审核立项的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财务处以正式批准的项目为核算对象,并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采购预算额度下达7天内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上报采购计划,逾期不报学校将取消预算安排。设备类采购报销时,招标备案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付款申请表等材料齐全后方能办理财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按经费下拨单位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开支范围执行。除省教育厅、财政厅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执行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专项执行的力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资金和青海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学科建设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学科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中央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省级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2.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中央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省级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3.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或科研软件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中央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省级专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软件、电子文献购置费,资源数据库开发费、水电路暖以及消防设施改造修缮费(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水电动力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

5.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项目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业务交流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它专项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时,项目单位指定专人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单位经费使用审核审批人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编制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根据相应主管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决算,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项目以会计年度为会计核算期。年终时,按要求根据当年实际开支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未按规定期限执行完成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收回和调整提出建议方案,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三十一条确因项目实施不力造成的资金结余,学校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统筹使用,并相应调减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第九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青海师范大学”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根据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学校行使使用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申请书中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及新校区建设资金的使用按其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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