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各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实现专项申报、管理、评估的规范化、常态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青海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7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青海师范大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校项目和资金的规划。
第三条学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青海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正式批准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大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规划安排遵循“统一领导、科学统筹、突出重点、择优促优、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批准、组织采购、合同签订、供货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方式。
第七条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具体为:
1.学科建设类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负责;
2.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平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
3.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由科技处负责;
4.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
5.人才队伍建设类项目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6.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由科技处负责;
7.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中心负责。
第八条发展规划处总体负责学校项目的统筹规划工作。具体负责:
1.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论证和绩效评价工作;
2.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和重点工作,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青海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滚动规划(三年一期)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书;
3.组织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青海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项目任务书》;
4.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绩效评估。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各归口管理部门在积极对接学校规划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每年5月初向发展规划处上报新增年度项目和下一年度项目及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根据学校要求,全面负责实施分管项目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
3.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集中安排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购置;
4.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和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安排工作;
5.负责做好各类项目中期评估、年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的各项工作,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十条财务处总体负责各类项目的资金监管和支出进度,具体负责:
1.负责编制学校专项经费总预算、年度预算、总决算;
2.负责对全校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负责项目经费的组织和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
4.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项目资金推进会, 通报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定期牵头召开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会。
第十一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
1.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采购前期评审工作和效益评价工作:
2.负责项目实施中仪器设备采购是否重复购置、设备购置参数审核、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进口设备论证工作;
3.负责办理进口设备海关免税所需相关文件的提交。
第十二条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招标采购工作。具体负责:
1.负责项目采购任务中政府采购申请;
2.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招标文件的审定并参与监督代理机构开标活动;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合同会签后,进行合同的审核盖章;
4.合同备案及数据统计上报;
5.牵头组织采购项目的最终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财务处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6.整理相关资料完成项目采购环节的结项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宏观把握本单位项目的进展、投资效益、建设资金的安全,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项目负责人的职责。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前期论证、组织实施、验收申请,项目绩效报告撰写等工作。若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报批准
第十五条新增年度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3月底由发展规划处下发《青海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所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于4月底前报送至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5月上旬报发展规划处;5月底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完成学校项目申报书收集整理工作;6月初发展规划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所有拟新增年度项目进行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确定入库项目,形成学校三年滚动项目库。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展规划处负责从三年滚动项目库中提取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于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请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新增年度申请项目和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均需论证。所有新增年度申请项目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前,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细致的组织论证,就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学校发展实际及规划是否相符、预期能达到的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年度项目申报书的同时需要提交项目论证材料。发展规划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校级层面论证,论证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初次论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专家给出修改建议基础上进行修改并申请再次论证,再次论证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库。
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论证,由发展规划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实施,就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安排、实施计划及绩效指标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排序。
第十七条三年滚动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发展规划处将修订后的文本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本年度项目批复后,发展规划处根据批复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下达本年度项目执行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和资金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允许做调整,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均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预期效益等,作为项目实施和评估的依据。《项目任务书》经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必须按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严格执行,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发展规划处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必须与《项目任务书》要求相一致,对于自行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而造成不良影响和投资损失者,要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所有立项的货物、服务及基建维修项目均需严格执行国家、青海省及学校的各项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采购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物品采购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7]2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接到中标通知后,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合同的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负责技术参数(专用条款及补充说明部分)、供货期(质保期)等条款的审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通用条款和商务条款的审核,相关单位审定会签后,由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正式合同,具体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物品采购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7]2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供货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督促供货厂家及时供货。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初验后,提出验收申请,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具体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资产入账。采购单位的报账人员携带验收报告、购置发票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的支付待项目验收入账完成后,校招投标办公室向校财务处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资金的支付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具体按照《青海师范大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师校字[2016]9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总结报告、绩效评估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中期检查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建设成效和标志性成果、资金到位和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绩效分析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估时,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绩效报告,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发展规划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期满,绩效评估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遵照上级政府相关文件和《青海师范大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